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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村庄建设边界的划定思路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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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办发〔202057号),提出三调为基础划好村庄建设边界”。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安徽省、云南省等多省(自治区)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中,均提出了在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划定村庄建设边界。目前云南省、江西省、福建省以及河南省明确了村庄建设边界划定规则及要求,经学习后总结思考如下:

一、关于村庄建设边界的定义

类似于城镇开发边界,村庄建设边界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可以进行村庄开发建设及需要重点管控的国土空间范围,是规划相对集中的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以及因村庄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两者共同构成了县域范围内进行相对集中建设和重点管控的区域。

二、村庄建设边界的划定原则

1、强化底线约束,适度增加规划弹性。

严格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各项约束性指标,不得擅自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布局,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科学划定村庄建设边界,框定总量、严控增量、盘活存量、用好流量,结合乡镇域内村庄发展定位、产业特征,充分考虑未来发展的不确定,规划中可通过指标预留或用途留白的方式增加规划弹性。

2、优先利用存量,坚持节约集约用地。

规划确定的新增宅基地、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公用设施以及产业发展等用地应优先利用村庄范围内空闲地和低效存量建设用地。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严格落实“一户一宅”,严控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规模。

3、充分尊重民意,加强规划统筹引导。

对于布局分散的农村宅基地,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尊重民意的情况下,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全域国土综合整治等方式引导农村宅基地向村庄建设边界内集中布局。坚决遏制村庄建设用地无序扩张,村庄建设边界外原则上不再新增除对选址有特殊要求、需独立选址以外的村庄建设用地。结合各行政村自然条件、人口规模与分布情况、产业发展特点,针对不同村庄类型,分类确定各类建设用地规模,在框定总量的基础上,统筹划定乡镇域内村庄建设边界。

三、村庄建设边界的划定流程

1、明确现状基础,确定现状村庄相对集中区域。

为保持上下衔接一致,以2020年国土变更调查为底图,提取城镇村属性为203203A图斑,作为村庄建设边界划定的现状基础。根据现状村庄建设用地分布情况,识别现状村庄相对集中区域。

2、落实底线约束,识别村庄建设不适宜区域。

落实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各项约束性指标,识别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公益林、重要河流湖泊湿地、高压走廊、油气输送管道高后果区等其他需要保护和控制的区域;识别地质灾害极高风险区、蓄滞洪区、洪涝灾害风险易发区等建设不适宜区域。

3、测算用地需求,合理确定村庄建设用地布局。

(1)落实已批准增减挂钩建新区、农转用范围。结合村庄定位、产业发展规划、人口规模预测等结论,科学评估新增宅基地、配套基础设施及公服设施规模,优先在现状村庄集中建设区域的空闲地及低效存量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合理布局;超出部分结合集中建设区域,避让村庄建设不适宜区后,在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基础上,合理布局新增空间。

(2)针对布局较为分散的村庄建设用地,通过深入调研,在尊重民意的基础上纳入腾退范围,规划期内不作为村庄建设用地管理。

(3)对于选址有特殊要求、须独立选址的村庄建设用地需求建议通过预留指标予以保障,待项目通过建设用地审批后,纳入村庄建设边界管理;如暂未通过建设用地审批,但已确定用地范围并确需纳入的,在充分评估选址合理性的基础上纳入村庄建设边界。

(4)在满足上位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管控的基础上,形成村庄建设边界初步划定方案。

4、征询公众意见,进一步优化村庄建设边界。

充分征询乡镇、行政村及公众意见,合理利用河流、山川、现状道路等自然地理和地物作为界线,优化村庄建设边界范围,确保布局相对集中,形态尽可能规整,边界清晰容易识别、便于管理。

四、总结

村庄建设边界作为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村庄规划中重要的控制线,主要目的是引导村庄建设用地集中布局,提高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避免村庄无序扩张,实现乡村管理的“治理有效”。划定过程中,应切实做到基础调研详实、测算方法科学,坚持因地制宜,既要强化村庄建设边界对开发建设行为的刚性约束,也要善用规划留白和预留机动指标的政策手段,适当增加规划弹性,为未来发展留有空间。

本文是在学习云南省、江西省、福建省以及河南省村庄建设边界划定规则及要求之后进行的总结,并增加部分思考,仅代表个人观点。具体工作中,村庄建设边界应结合实际情况,依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发的划定规则和要求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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